鲁国之法

先秦 · 吕不韦

诗文内容

全文共 122 字
鲁国之法:鲁人为臣妾于诸侯,有能赎之者,取金于府。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。孔子曰:“赐失之矣!夫圣人之举事,可以移风易俗,而教导可施于百姓,非独适己之行也。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,取其金则无损于行,不取其金,则不复赎人矣。”
子路拯溺者,其人拜之以牛。子路受之,孔子喜曰:“鲁人必多拯溺者矣。”

译文

鲁国有一条法律: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,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,可以到(鲁国的)国库中报销赎金。有一次,孔子的学生子贡(端木赐)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,回到鲁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。孔子说:“赐(子贡的名)呀,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。圣人做的事,可用来改变民风世俗,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,不仅仅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。从今以后,鲁国富贵的人少,但贫穷的人多,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。你收回国家的补偿金,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;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,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。”
 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,那人感谢他,送了一头牛。子路收下了,

展开阅读全文 ∨

赏析

《鲁国之法》出自吕不韦组织门客编撰的《吕氏春秋》,以子贡赎人拒金、子路拯溺受牛的两件小事,借孔子的评价传递深刻的教化哲理。孔子认为,圣人行事当以移风易俗、引导百姓效仿为准则,而非仅追求个人道德清高。子贡拒金虽彰显个人高尚,却抬高了赎人的道德门槛,令贫寒者无力效仿;子路受牛则消解了行善的心理负担,能激励更多人践行善举。文章以对比叙事的手法,将抽象的治世智慧转化为具象的故事,文风平实凝练,逻辑清晰,体现了《吕氏春秋》务实的治世理念,至今仍对处世与教化具有借鉴意义。

作者介绍

吕不韦(前292年—前235年),姜姓,吕氏,名不韦,卫国濮阳(今河南省安阳市滑县)人。战国末年著名商人、政治家、思想家,官至秦国丞相。吕不韦主持编纂《吕氏春秋》(又名《吕览》),有八览、六论、十二纪共20余万言,汇合了先秦各派学说,“兼儒墨,合名法”,故史称“杂家”。书成之日,悬于国门,声称能改动一字者赏千金。此为“一字千金”。后因嫪毐集团叛乱事受牵连,被免除相邦职务,出居河南封地。不久,秦王政复命让其举家迁蜀,吕不韦担心被诛杀,于是饮鸩自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