驳复仇议

唐代 · 柳宗元

诗文内容

全文共 656 字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
译文

据我了解,则天皇后时,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,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,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,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。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,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,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“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”。我个人认为,这样做是不对的。
  我听说,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。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,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,就必须处死,不能予以赦免。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。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,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,也必须处死,不能予以赦免。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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赏析

《驳复仇议》是柳宗元针对陈子昂对徐元庆复仇案的主张所作的驳论散文。武则天时期,徐元庆为父手刃仇人后自首,陈子昂建议诛之且旌其闾,并请定为国典。柳宗元对此提出异议,核心在于主张刑礼统一,本情正褒贬。文章开篇直指陈子昂“诛旌并行”的矛盾,指出刑礼大本均在防乱,二者不可相悖。随后分两种情况辨析:若徐父无罪而被私怨杀害,元庆复仇是守礼行义,不当诛;若徐父因法获罪,元庆复仇则是悖法凌上,当诛不当旌。又引《周礼》《春秋公羊传》的经典论述佐证,驳斥“亲亲相仇”的惑见,逻辑严密,层层递进。全文以理服人,文风严谨雄辩,既维护了儒家礼义精神,又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,是古代议论文说理透彻的典范。

背景介绍

武则天
当政时,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,被下邽县尉赵师韫杀害。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,徐元庆则更姓易名,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。过了很久,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,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,然后投案自首。对于这个案件,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,是孝义刚烈的行为,应赦免他的罪;而时任右拾遗的
陈子昂
则上书《复仇议状》,他认为按照法律,擅自杀人要处死。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,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,并将此案编入国家律令。后来的
柳宗元
对此则持不同意见,为了驳斥陈子昂的主张,他写下这篇《驳复仇议》。

作者介绍

柳宗元(773年~819年11月28日),字子厚,汉族,河东郡(今山西省运城市永济、芮城一带)人,出身河东柳氏,世称柳河东、河东先生。 被贬永州期间,居所附近有愚溪,人称“柳愚溪”。后官终柳州刺史,世人称“柳柳州”。唐代文学家、哲学家、散文家和思想家。柳宗元与韩愈共同倡导唐代古文运动,并称为“韩柳”,与刘禹锡并称“刘柳”,与王维、孟浩然、韦应物并称“王孟韦柳”。柳宗元一生留诗文作品达600余篇,其文章的成就大于诗作。骈文有近百篇,散文论说性强,笔锋犀利,讽刺辛辣。游记写景状物,多所寄托,被推为“游记之祖”。著有《河东先生集》。